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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胡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泗阳县“中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界湖小区北门东侧时,撞到行人胡某甲,造成被害人胡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死因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合并胸腹部外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胡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案件发生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涉案人员照片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春雨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11月5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575****。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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