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泰州市**养身会所服务员,住泰州市**路**号**养身会所宿舍(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ME****小型轿车,沿泰州市太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州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泰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所驾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甲经送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7月11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 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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