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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0****,汉族,专科毕业,洪雅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Z8C***小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洪雅**有限公司厂区出发沿省道305线往洪雅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05分许,车行驶至省道305线洪雅段278KM+200M处与前方右侧路边行人罗某某相撞,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沈某某驾驶的川LM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川Z8C***小型普通客车及川LMA***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5mg/100ml。经洪雅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罗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彭某某、黄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沈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20年3月18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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