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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小型汽车,沿福昆线从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行经福昆线71K+700M路段时,与自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停车并报警等待,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3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幅度内确定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榕

检察官助理:吕俊雄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5997****。

2.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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