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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1时11分,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老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梦县**镇***路口,左转弯驶入供电所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沟中,造成乘车人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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