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区**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5时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H*****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农兴路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城”小区路段时接打电话,其车辆前部冲撞前方同向停驶的无号七星豹牌两轮电动车尾部,致该电动车驾驶员聂某某受伤及乘员黎某某头部受伤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黎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聂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120电话施救,随后打电话向屈家岭交警大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向死者一方赔偿经济损失25.08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已向伤者赔偿经济损失4.30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肇事车辆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吴某某、余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法医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形态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视频监控资料;8.到案经过;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春
检察官助理:杜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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