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货运。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新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6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豫R****8轻型厢式货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乡向驶往**镇)行驶至27km+900m处(**乡**街)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前方同向行人文某某撞倒,造成文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豫R****8轻型厢式货车等物证照片;2.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野县**镇**村**号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856728****。
2.卷宗1册120页(卷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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