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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金洲,男,199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509060816,汉族,中专文化,系十堰市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燕子山村5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献珍路2号7栋二单元604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金洲驾驶鄂C673X9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十堰市张湾区新疆路往东风公司49厂方向行驶,行至张湾区新疆路飞达南村小区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同向靠路边未走人行道的行人崔继英,致崔继英倒地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日死亡。经认定,陈金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崔继英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崔继英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并发多种并发症,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征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金辉、周密芬等人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金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金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6844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十堰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C****9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十堰市张湾区新疆路往东风公司49厂方向行驶,行至张湾区新疆路飞达南村小区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同向靠路边未走人行道的行人崔某某,致崔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崔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并发多种并发症,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征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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