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鄂F*****自卸低速货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淯溪服务区广场,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超速行使,导致撞倒行人徐某某(殁年29岁),徐某某于同年1月1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符合脑外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报警,积极配合施救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死亡证明、称重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8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传林,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111273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北街路王家巷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传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陈传林驾驶严重超载的鄂F70030自卸低速货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淯溪服务区广场,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超速行使,导致撞倒行人徐晨峰(殁年29岁),徐晨峰于同年1月1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传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晨峰符合脑外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传林现场报警,积极配合施救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死亡证明、称重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子恒、薛融玲的证言;3.被告人陈传林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传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传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传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传林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北街路王家巷6号,联系电话13886948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