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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6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区流芳一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佛祖岭B区东侧路段时,遇行人范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此。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行人范某某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导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前部右侧与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范某某倒地后受伤,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抢救伤者未能保护现场,后在医院报警并投案。被害人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6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应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性,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相关度为100%。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的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7、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4905****);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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