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肄业,**车**,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5时37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9 重型自卸**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路段时,遇行人陈某乙自南向北横过道路,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的**车前中部与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调查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其父亲陈焰忠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支付了补偿款共计8.4万元,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10、12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现场抢救体征显示单、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武汉市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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