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号,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江汉区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路路口西侧路段时,失控撞上交通护栏及限高架立柱,导致车内乘客周某某受伤,被撞的交通护栏将对向车道上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砸损。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现场通过酒精筛查棒初查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

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应符合系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周某某家属及熊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鄂A*****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户籍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武平安法[2020]毒检字第1232号、湖北军安[2020]痕(交)鉴JH第319号、湖北军安[2020]痕鉴字JH第320号、武平安法[2020]尸字第319号、湖北明鉴[2020]物鉴字第394号、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103120200000096号等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027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