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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9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本市洪山区白沙五路毛坦旧货市场前路段行驶时,所驾驶车辆与行人左某某发生碰撞后将其碾压,导致左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符合系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及颈髓损伤而死亡。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破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张家湾天公小区附近一私房,联系电话:1898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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