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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教师。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M****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镇返回洪湖市**镇小学。当日13时许,当车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因避让障碍物,将道路上同向骑自行车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后到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2.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 洪湖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单、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烈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洪湖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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