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5月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沮大道与鸣凤河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连续超越前方车辆时,遇前方曾某某驾驶汽车左转弯驶出临沮大道进入鸣凤河路,陈某某制动并向左侧避让,车辆失控由临沮大道驶入鸣凤河路,与杨某某(殁年80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载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为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习靖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远安县**镇**村**组其家中,联系方式1587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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