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路**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4(鄂A****挂)重刑半挂牵引车,沿鄂州市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鄂州市老年大学路段时,因未注意车辆右侧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叶某甲(男,殁年33岁),与其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叶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查获、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路
检察官助理:高灵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路**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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