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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H****8小型轿车,由钟祥市文集镇汉林村返回文集镇流港村,当其沿G347国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文集镇流港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范某某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引起脑机能障碍死亡。经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斌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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