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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往月山镇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村先锋小学地段,遇行人彭某某从右往左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陈某某共计赔偿彭某某家属19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份;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

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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