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街**号。2018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圆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7时0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客车,沿S317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S317线祁东县官家嘴镇官家嘴村5组地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遇机动车驾驶人曾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有曾某乙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317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段,两车相撞,造成曾某乙当场死亡、曾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祁东县**队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事故交通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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