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道县**坊**组**坊村**号,住道县**路**楼**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人民医院方向往道县****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道县道**路***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经送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2020年12月7日20时20分许,发生在道县道**路***路段的交通事故中,湘******号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72km/h。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书;4.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俊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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