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望城区**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岳麓区**道桃花岭公交首末站由南往北起步行驶时,恰遇被害人张某某蹲踞在其车右前方邻近的地面。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公交车起步行驶前,未下车察看周边情况,驾车起步行驶时,也未通过车辆前视镜对车辆前方道路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同时也未鸣笛示意,而是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即驾车起步行驶,致使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在起步行驶过程中右前部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右前轮又碾压被害人张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有限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8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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