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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78********,侗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镇党委委员、靖州县**便民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靖州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靖州县 “**”的饭店吃饭喝酒。喝了3、4两白酒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由靖州县**镇沿**国道往靖州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靖州县**林管站路段时,将行人杨某乙撞倒,之后驾车离开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纯外力作用于头部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6mg/100mL。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与其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甲、易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酒醉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8.56mg/ml、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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