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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67********,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4日10时许,驾驶粤U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北桥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小陂村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粤U1****号二轮摩托车(脚踏板上承载货物)同向行驶在货车右侧,在行驶过程中,陈某某驾驶粤U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往道路右侧靠拢时与赖某某驾驶的粤U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赖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通知后,陈某某于当天14时到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配合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符合颅脑及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除保险赔偿外)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8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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