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高中,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04时16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96公里加380米处〈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路段)时,撞到了道路西侧同向停放的邹某某所有的甘A*****号重型普通货车,造成在甘A*****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的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许死亡。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19】毒鉴字第1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血样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9.11mg/100ml。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01211201900001281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的全部责任,邹某某,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泽凡
检察官助理:褚延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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