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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 2019年10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R*****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睢县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乡**村十字路口处,将同方向左转弯的许某甲撞倒后碾压,致许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陈某某驾驶鲁R*****号货车严重超载。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其手机打电话报警,于当日下午2时许到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9年10月17日,陈某某近亲属交给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预付款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被撞电动车(均是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鲁R*****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2019(10228)号认定书;

3.证人许某乙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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