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037****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县道56KM+100M路段,碰撞到被害人柯某某,造成被害人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47mg/100ml血;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被害人柯某某医药费人民币七万多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若干;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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