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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3线由南安市市区往南安市东田镇方向行驶,于13时44分许行驶至省道213线252公里400米路段时,碰撞右前方右侧车道由陈某甲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后部(后载黄某某,2011年10月12日出生),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黄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2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黄某某无责任。同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材料、“120”急救接警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尿检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痕迹照片、路面碰撞对比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截图照片、指认监控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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