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沈海高速宁德南下高速,前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农贸市场,途径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路**公司路段时,碰撞从南往北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雷某某,发生致被害人雷某某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21年1月22日,经协议,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的亲属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93867元(其中,陈某某赔偿210000元,陈某某闽******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683867元),取得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
6.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01580****;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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