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睢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FJ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工业区方向经国道**线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线2506KM+500M武平县**镇**村路段,碰撞行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闽F**FJ号黄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前照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性能、转向性能及整车制动性能有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被害人钟某某医疗费、丧葬费47272.04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武平县**镇扶贫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呼气检测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5月9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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