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现住大田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6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LT3**号轻型货车沿省道S310线从德化往下洋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310线200K+650M处(下洋镇上姚路口路段),因对路面动态估计不足,未在确保速度下行驶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力,致使其车身左前部(保险杠)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的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型胸腔脏器(心、肺等)损伤死亡。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双洁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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