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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号**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城华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华北路西福高速入口路段时,追尾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拖拉机的尾部各灯缺损失效),致李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李某某被送往城东街道泉州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某前额部颅骨骨折、头枕部颅骨骨折、口鼻腔出血、双眼部青紫,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系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3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赔偿982428元,取得李某某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医院急诊病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小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0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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