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A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连江县长龙镇往浦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连江县浦口镇浦长线弯道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后载被害人程某某闽A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陈某乙近亲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程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余某某、陈某丁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路
**号。
2.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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