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72********,汉族,专科文化,系**旅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居住于黄果树旅游集团长城长**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由镇宁往关岭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黄果树洒把村神龙洞路口上瑞线2237公里200米处时,撞上步行在贵B****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方的王某甲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由王某甲所有的贵B****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贵B****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王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陈某某立刻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闭合血气胸、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次日到交警队投案。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0.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文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样检验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沁娥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居住于黄果树旅游集团长城长职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