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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广纳镇沿通洗路往三溪镇方向行驶,19 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通洗路26KM+100M路段时,撞上行人张某某,因害怕受到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张某某经通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建波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华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通江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582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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