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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身右侧转向信号灯不亮的渝B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空载)从万州区小周镇驶往梁平区。当日12时13分许,当车行至万州区高梁镇万六桥左急弯路段处,陈某某驾车超越前方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渝AQ****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因超速且未确保横向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随后其车将刘某某碾压,从而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渝AQ****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毁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240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毒检字第52号法医毒物理化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227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1-4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1-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1-4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19]V-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双鹏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89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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