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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搭载唐某某、石某某从梁平区屏锦镇出发,沿国道318线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3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区境内国道318线1957公里+400米路段时,因其未充分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盲目冒险通行,致使车辆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秦某某(男,殁年79岁)发生碰撞,造成秦运东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秦某某经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系因脑挫裂伤及多发骨折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某与死者近亲属一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先期已经支付了16万元赔偿款,并约定由保险公司给付剩余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刘行川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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