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驾驶员,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1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81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8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CK****号中型自卸货车由重庆市荣昌区汇宇和庭往雍景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南大道观音庙路段处,陈某某驾驶该车与正在人行横道线通行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陈某某停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12时许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特点,致其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颅脑损伤为致命伤,刘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停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