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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东夏镇堂子村西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史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史某某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经青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到案证明,报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办案说明,民事调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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