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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C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lkm+400m处(高安市大城镇涂家村下田村自然村路段)从右侧车道超车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许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2000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交警赶到现场后,随同交警一同来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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