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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张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后张鲁河北村西侧时,与前方步行顺行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后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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