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身患严重疾病)。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迟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7时50分驾驶粤K3****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高州市**镇**村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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