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731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某县**镇**街(户籍地某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号牌厢式货车,沿23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马楼乡马塘庄村路段时,因未在右侧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相向的马楼乡居民关某某驾驶载方某某的豫******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失控撞到前方张店乡居民王某某驾驶载其女赵某甲、赵某乙的三轮电动车上,致三轮电动车翻倒进路边沟内,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关某某现场死亡,方某某、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
3.现场勘查笔录;
4.证人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曹某某、赵某甲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宛蓉
2020年1月15日
附: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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