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鄂R****3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甲、某某甲、某某乙) 沿本市张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汪场镇江桥村六组附近路段时,车辆擦撞在道路南侧波形钢护栏和行道树上后侧翻,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陈某某受伤,吴某甲、某某甲、某某乙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无责任。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6.7mg/100m1。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吴某甲、某某甲、某某乙因交通事故至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丧失(障碍)而死亡。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甲、某某甲、某某乙近亲属安葬费共计90900元。2020年6月11日,天门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人员辨认说明、领条等书证;2.证人某某丙、吴某乙、邹某某、杨某某、樊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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