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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捕前住榆林市横山区**。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8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S东风日产牌小客车沿榆林市高新区草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驰小区北门路段处,先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刘仲花、王雪梅发生碰撞,后又撞于路右侧停放的白星星的陕K****9小型越野车尾部,致刘仲花当场死亡,王雪梅受重伤,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

经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雪梅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仲花、王雪梅、白星星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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