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威宁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8对其不批准逮捕,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6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贵FNG962号二轮摩托车由赫章县妈姑镇方向往威宁县板底乡方向行驶,当日18时36分许,行驶至妈寨线0公里900米(小地名:妈姑镇四场)路段处时,陈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邱某某,造成邱某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毛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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