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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4466,汉族,专科毕业,长春市****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工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住长春市朝阳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施工在建中的合隆镇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许某某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许某某死亡。经农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时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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