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街道**村**号。2013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9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以71km/h的速度沿茶陵县金孟大道西侧快速车道驶至**村王家垅路段时,遇在前方同车道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彭某某,由于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辆前照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夜间超速行驶,致使所驾车辆左前角与彭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使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系与湘******左前角碰撞所致。后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接待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289号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截图等;6.讯问视频、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1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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