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8月24日16时14分,驾驶渝A9112C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4人),搭乘周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行驶至石渠县境内S456线160KM+880M处时,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冲出路面滚翻,造成渝(A9112C)车上坐乘人员周某某经石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黄某某因伤势较重转入成都华西医院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的车辆;
2.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
7. 视听资料:讯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