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9时1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G****B(蒙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牵车沿嫩双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嫩双线750公里+335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因冰雪路面无法正常行驶停在道路西侧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蒙0*****8号石家庄180型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同时又与正在刨冰施救的被害人孙某某、于某某相撞,导致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机监理站证明、常住人口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于某某、肖春财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概览拍照、细目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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