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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Y00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小店乡空山村圪铛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高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高某甲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害人高某甲(男,殁年63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15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2万元并履行到位,被害方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4月20日,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4、证人吴某某,高某乙等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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